近日,一起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的恶犬伤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名女子在修车时,被一条从邻居家逃出的大狗扑咬,造成十三处伤口,其中有些伤口深可见骨。而狗主人的冷漠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令人愤慨。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伤者仍在医院救治。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个人养犬的管理不力,也引发了对恶犬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的思考。事件回顾杨女士和她的老公本来只是想去修修电动车,没想到却遇到了一场惊魂记。她牵着自己的小狗在路边溜达,突然一条黑色的大狗从旁边的农场里冲了出来,像疯了一样,直接咬住了她的胳膊。杨女士吓得要命,赶紧抱着小狗往屋里跑,可是大狗死缠烂打,又咬住了她的手肘,死活不松口。路人们见状,都上前帮忙,想把大狗赶走,可是大狗太凶了,谁也拉不开。最后,杨女士的老公开着电动车赶来,把她拉上去,钻进了一辆三轮车里,才摆脱了大狗的纠缠。原来,这条大狗是一只罗威纳犬,是农场主人唐某养的。它平时被关在一个铁笼子里,可是那天铁笼子的门没锁好,它就趁机跑了出来。唐某听说自己的狗咬了人,也没怎么在意,就出来把狗叫回去,然后就回屋了。他不但没道歉,也没赔钱,也没问问杨女士的伤势,就让她去医
去邻居家串门,被拴绳的家犬咬伤,家犬主人应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家犬饲养人对伤者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案情显示,原告张某前往被告李某家,被其家中看家护院的家犬咬伤。张某认为李某应承担自己被咬伤后所产生的疫苗费等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的狗拴在家中,张某没走大路而是从拴狗的小路通过且手中拿着刀,致使狗咬到其手上,自己不应赔偿。双方在庭审中争执不下,彼此不肯让步,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意愿未果,最终法官根据案情作出判决:李某对张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日后还要长期相处,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李某将现金交到法院,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当事人执行判决办案法官介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