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受贿一案,对张本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张本才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张本才利用担任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企业经营、转业安置、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32万余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本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张本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本才1967年5月出生,山东临沂人,二级大检察官。他1990年从山东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最高检工作,1991年起进入中国检察报社,历任科员、编辑、文艺部副主任、总编辑助理、总编室主任,1999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