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接受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表示,过去一年,第二检察厅直接办理700多起案件。最高检依法抗诉的许燕运输毒品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
据检察日报1月报道,2013年10月23日深夜,一名男子驾驶小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遇警察拦截。该男子驾驶汽车撞击拦截车辆,冲出高速收费站后弃车逃跑。事后,警察在车内音箱中查获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等毒品。经查,在案发前,绰号“小黑”的男子许燕租用了该车。
2015年6月24日,正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公寓吸食毒品的许燕被民警抓获。这一次,民警从他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等毒品81克。广东警方对上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发现许燕已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防城港市警方网上追逃。
许燕被警方抓获后,始终不承认是他在高速路上冲卡运毒。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燕的唯一结论,遂撤销原审判决对许燕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维持对其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8万元。终审判决作出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新闻记者了解到,围绕高速路口冲卡闯关者是否为许燕、其运输毒品罪是否成立,被告人许燕两次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经历6次审理,从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最终“走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第二检察厅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提请抗诉理由充分,如涉案汽车内装有毒品的音箱及音箱购买凭证、手机、银行单据均证明为许燕所有;汽车内提取的烟头、短袖上衣均检出许燕的DNA,无证据指向车内有他人遗留痕迹,但证明该案系许燕所为的证据链尚未完全闭合。第二检察厅成立专门办案组,在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据了解,办案组经与公安部沟通协调,调取到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冲卡前后的6段手机监听录音,经声纹鉴定为许燕。针对原审判决中采信的,许燕不是涉案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经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缺乏依据。办案组又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该鉴定意见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检材图像质量差,人像反映特征少且不稳定,不具备同一认定检材条件的结论,即无法认定检材图像是否为许燕。
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后,最高法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9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许燕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元明表示,许燕运输毒品案的改判,有效防止了犯罪人员逃脱法律制裁,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