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备受关注的继承权案件。该案涉及一名未正式登记结婚的同居女友,在男友突然离世后,擅自将其巨额遗产转至个人账户,引起法律争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当得利,应返还遗产给法定继承人。
法院查明,61岁的黄某与女友杨某某虽然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未正式结婚。黄某在2022年11月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包括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在内的价值百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遗嘱,其女儿和老母亲成为法定继承人。
然而,黄某的女儿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的第二天,通过使用父亲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了100余万元。黄某的女儿要求杨某某返还款项,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将此事带入法院。
庭审中,杨某某主张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形式,认为二人在20余年的同居中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应有合法夫妻关系所带来的继承权。她表示二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画廊,并获得了相应收益。杨某某辩称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且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她一个人独自照顾了黄某的生活起居,因此应该享有继承权。
然而,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与黄某并非事实婚姻关系。法院指出,杨某某主张的共同经营缺乏事实依据,她与黄某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因此擅自转走黄某存款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杨某某应返还款项给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均未予采信,最终维持了原判。此案已经生效。
法院表示,同居关系中,要想继承遗产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而事实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言,享有继承权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杨某某对黄某的照顾只属于同居恋人之间的正常扶助,并未构成法定继承人。
一审法官表示,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的亲友往往会认为双方就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然而,如果一方去世对方并不能当然地继承遗产,因为同居关系的继承权存在,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双方,按事实婚姻处理。
其次,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被继承人生前对其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